辽阳欧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欧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002执保857号
申请人***,男,汉,1954年2月12日,住文圣区。
被申请人辽阳欧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太子河区振兴路南创新路东。
法定代表人石峻嘉,系总经理。
申请人根据已经生效的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002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26589.3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上述民事判决书顺利执行,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申请人的该保全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阳欧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26589.3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安东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钱香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