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欧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欧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辽1002执179号之一
辽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孙德芳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1002民初2166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德芳于二O二O年一月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一月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26589.38元。
二、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申请执行费299元。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安东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曹 博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