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欧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民终1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4年8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辽宁顺其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文圣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谨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欧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振兴路南创新路东。
法定代表人:石峻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红,女,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9月23日出生,住辽阳市宏伟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阳农商行)、辽阳欧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阳欧霖)、王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1011民初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应否就其提供的抵押物承担责任的问题。2016年11月22日,辽阳农商行与***签订抵押合同,用以确保辽阳农商行与辽阳欧霖签订的辽农商2016年流贷字第10054号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得以实现,并就抵押物白塔区新华路529-7号楼6号网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7年11月15日,辽阳欧霖向辽阳农商行申请上述贷款展期。依据抵押合同1.10条“借款人和抵押人协商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除延长贷款期限和贷款金额外,无需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约定,延长贷款期限应征得抵押人同意。一审经鉴定,展期手续上的***签字及纳印非本人行为,但本院注意到2016年11月22日签订抵押合同时***委托了代理人代为签署,因此应就展期申请手续签订的过程,***是否委托他人在展期手续上代为签字纳印等事实进一步查清,之后再确认上诉人***是否有为借款展期继续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1011民初8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侯冀宁
审 判 员 姚庆武
审 判 员 崔曦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海明
书 记 员 栾惠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