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欧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10民初15号欧霖与浩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0民初15号
原告:辽阳欧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辽阳浩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辽阳欧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霖建筑公司)与被告辽阳浩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开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欧霖建筑公司诉讼请求:一、判令浩开地产公司偿还工程款3,046.6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涉案工程翰林北苑小区房屋等拍卖或折价的价款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后欧霖建筑公司又因双方有抵账协议,请求法院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浩开地产公司履行抵账协议。事实与理由:2015年浩开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开发建设翰林北苑小区,欧霖建筑公司与浩开地产公司经协商承包了翰林北苑小区整体建设工程,因工程量较大,欧霖建筑公司与浩开地产公司将整体工程分成三个分项分别签订合同,最后一起结算。一、2015年7月16日欧霖建筑公司与浩开地产公司签订《翰林北苑小区零星工程承包合同》,翰林北苑小区零星工程承包给欧霖建筑公司施工2017年6月8日,双方签订工程结算书,确认工程结算价为5,740,261.97元;二、2015年双方签订《工程承建协议书》,10#住宅楼及地下人防工程承包给欧霖建筑公司施工,2017年7月21日双方确认结算价为39,684,532.68元;三、2015年12月6日,双方签订《翰林北苑门窗、土方、外墙涂料、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翰林北苑门窗、土方、外墙涂料、消防工程承包给欧霖建筑公司施工。2017年6月18日双方确认结算价为13,241,686.80元。上述三项工程施工结算为58,666,481.45元,浩开地产公司已给付2,840.00万元,尚欠3,046.60万元。
被告浩开地产公司异议称,请求法依法驳回欧霖建筑公司的起诉。理由:浩开地产公司与欧霖建筑公司,就建设翰林北苑小区工程款达成抵账协议,抵账协议第五条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向辽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双方有约定的仲裁条款,其解决纠纷方式应当为仲裁解决并排除诉讼方式解决。因此,欧霖建筑公司就工程款纠纷将浩开地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驳回欧霖建筑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欧霖建筑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浩开地产公司履行与其达成的抵账协议,浩开地产公司提出其与欧霖建筑公司就建设翰林北苑小区工程款达成抵账协议,约定纠纷解决的方式为向辽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对此欧霖建筑公司没有异议。因欧霖建筑公司向本院提起的要求浩开地产公司履行抵账协议的诉讼,不符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阳欧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190.00元(辽阳欧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退还辽阳欧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强
审判员***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