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4民初422号
原告:**,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
被告:***,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
被告: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汉中市汉台区莲湖路市委党校院内图书馆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与***、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