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222民初653号
原告:***,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连县天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莲湖路市委党校院内图书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8352615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长宁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诉被告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原告***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7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