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702执3627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兴**15号环球园艺公司院内办公楼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09401748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莲湖路市委党校院内图书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8352615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作出的(2022)陕0702民初77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57542元及从2023年5月30日起按未支付金额按年息10%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8月29日为6438.5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2625元、执行费380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于2023年2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万元,2023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万元。对下欠款项,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27542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案件受理费2625元、执行费3802元,由被执行人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现上述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2)陕0702民初773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