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2执1986号
申请执行人:勉县晶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MA6YY78473,住所地:汉中市勉县勉阳街道办高潮社区九组03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83526150J,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莲湖路市委党校院内图书馆。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勉县晶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7民终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勉县晶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95192.82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受理费2230元,执行费1360元。被执行人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4年5月31日依法划拨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782.82元,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230元,申请执行费1360元,申请执行人勉县晶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具条领取案款95192.82元。申请人基于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已经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7民终5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勉县晶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