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005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奥强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嘉陵江街**36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阳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阳市弓长岭区团山街八家委/div>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沈阳奥强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阳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80972元。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9月2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无存款余额,无处置意义。此外无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380972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窦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单春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钱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