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奥沈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5民初6270号
原告:沈阳奥沈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阳奥沈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奥沈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奥沈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沈阳奥沈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6元,退回原告306元。
审判员李航
人民陪审员*杰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吕丹
书记员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