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1005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永利。
地址:辽阳市。
被执行人:辽阳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波林,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辽阳市弓长岭区团山街八家委。
被执行人:辽阳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义龙,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辽阳市弓长岭区团团山街八家社区龙峰园小区11号A楼5层Z-11A。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弓证经字第4号执行证书,于2018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辽阳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阳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辽阳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阳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阳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阳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辽阳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一、00367304面积132.80平方米、二、00367311面积254.95平方米。
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窦 闯
人民陪审员  刘金玲
人民陪审员  单春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钱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