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005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文圣路**。
法定代表人:唐永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英杰,男,1983年7月20日,汉族,系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址。
被执行人:辽阳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阳市弓长岭区团山街八家委/div>
法定代表人:刘波林,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阳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阳市弓长岭区团山街八家社区龙峰园小区******Z-11A/div>
法定代表人:刘义龙,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辽弓证经字第4号执行证书,于2018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辽阳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辽阳市弓长岭区龙峰园小区的三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变卖,用于抵偿债务以及申请人垫付的评估费用。该房屋依法评估后,经两次网络拍卖流拍后又进行变卖,均流拍,申请人愿意以变卖的流拍价接收这三处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辽阳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这三处房产以流拍价共计7,138,66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所欠款项;这三处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房屋明细如下:
序号
权证编号
流拍价格(元)
建筑面积(㎡)
坐落位置
1
017415
2,676,997.00
734.43
龙峰园小区11号A楼3层办公
2
017412
2,379,553.00
734.43
龙峰园小区11号A楼4层办公
3
017406
2,082,109.00
734.43
龙峰园小区11号A楼5层办公
二、申请执行人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窦 闯
审 判 员 李晓锋
审 判 员 任嘉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钱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