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1103民初244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正旭电力设施承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阳正旭电力设施承装有限公司以待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正旭电力设施承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61.00元,减半收取13680.5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文凤
人民陪审员 高明斗
人民陪审员 孙 飞
书 记 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