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正旭电力设施承装有限公司

某某、辽某某电力设施承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81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呢太子河区。
被执行人:辽***电力设施承装有限公司,地址:辽阳市太子河区小祁家镇朝光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664585291H。
法定代表人:潘玉芝,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辽***电力设施承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自然资源、收益保险类、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1000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处,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申请人不申请执行。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其他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娄鹏飞
审判员  魏景伟
审判员  金 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赵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