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终44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乌龙江南大道66号***堤61#楼30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于会锋,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美幸,***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上诉人福建省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于会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建省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1)闽058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福建省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福建省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