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0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文圣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阳新晟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新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新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朝阳街98-1号。
法定代表人:姜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于福祥,辽宁玉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农商行)与辽阳新晟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辽宁新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新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002民初1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农商行对被执行人辽宁新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辽阳县首山镇朝阳街的辽县字70655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辽农商行对被执行人辽宁新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辽阳县首山镇胜利街辽县字第68569号、68570号、68575号、68581号4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辽县字第70655号房产在本院(2019)辽10执137号执行一案中,评估价为13349378.95元,第二次拍卖流拍价为11233502.39元;辽县字第68569号、68570号、68575号、68581号4处房产评估总价为32176794.88元,第二次拍卖流拍总价为20670373.03元。上述5处房产第二次拍卖流拍的总价款为31903875.42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合计31903875.42元(计算止至2020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辽农商行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31903875.42元接受上述5处房产,5处房产抵偿本案被执行人所欠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辽宁新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辽阳县首山镇朝阳街,辽县字第70655号1处房产以及辽宁新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辽阳县首山镇胜利街,辽县字第68569号、第68570号、第68575号、第68581号4处房产作价31903875.42交付申请执行人辽农商行,抵偿本案被执行人所欠全部债务。
上述房产的所有权(不包括房产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房产情况详见辽智评报字[2019]第150、第15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辽农商行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等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源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