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21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唐马寨镇南坨子村**3-31。
被执行人:辽宁新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朝阳街98-1号。
被执行人:辽阳新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朝阳街981号。
被执行人:**,1958年11月05日出生,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1956年04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1956年03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县。
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新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阳新风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阳县人民法院(2022)辽1021民初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辽宁新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阳新风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04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000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抵押人***、**、***提供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但因你行另外案件为首封案件,已经另案启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辽宁新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阳新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均以抵押且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辽宁新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阳新风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辽宁新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阳新风科技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