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4民初1930号
原告:铁军,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盘锦市大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锦市大洼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辽宁新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朝阳街98-1号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盘锦市兴隆台区1。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清水镇育红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锦市大洼区大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33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盘锦市双台子区4。
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对铁军与辽宁新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诚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的(2021)辽1104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辽1104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补正为“***”。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