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铁军、辽宁新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4民初1930号 原告:铁军,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盘锦市大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锦市大洼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辽宁新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朝阳街98-1号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盘锦市兴隆台区1。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清水镇育红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锦市大洼区大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33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盘锦市双台子区4。 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对铁军与辽宁新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诚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的(2021)辽1104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辽1104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补正为“***”。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