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辽宁新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7879号 申请人:***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新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首山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新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新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861.4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2992101041320210002238)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新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861.46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