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新风水表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0执58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辽鞍路63栋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辽宁新风水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朝阳街10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先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四马路99号2-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阳新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朝阳街9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新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朝阳街9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辽宁先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阳新风科技有限公司、辽宁新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新风水表制造有限公司、辽宁先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阳新风科技有限公司、辽宁新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辽宁先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同泽街四段,权证号为沈阳国用(2003)字第0406号、0407号、0398号、0403号,面积分别为1015.4㎡、1167.1㎡、5890.9㎡、3711.8㎡的土地使用权,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委托评估,评估中发现产权证记载的用途与实际规划用途不符,被执行人正在同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协调。其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杨 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 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