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铁军与辽宁新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4民初612号 原告:铁军,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被告:辽宁新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原告诉状中列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打工,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市府路33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铁军诉被告辽宁新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铁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9元(已预交),退回原告铁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