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洋民初字第01058号
原告***,女,汉族,农民。
被告洋县惠鑫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洋县惠鑫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