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惠鑫建筑有限公司

洋县钒钛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洋县惠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23财保208号
申请人:洋县惠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洋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583539314X。
法定代表人:惠绪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洋县钒钛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洋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222677025F。
法定代表人:顾世乾,该公司执行董事。
洋县惠鑫建筑有限公司诉洋县钒钛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洋县惠鑫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530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对该保全提供保函,责任限额为5300000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洋县钒钛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5300000元或扣押、查封相当5300000元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攀
审判员***
审判员*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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