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23执1057号
申请执行人:洋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洋县。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洋县钒钛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洋县。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洋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洋县钒钛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X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723执105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2)陕0723执105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洋县钒钛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