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3民初168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7年5月27日,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洋县**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洋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30日,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洋县**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自愿书面申请撤回了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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