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1011民初638号之三
原告辽阳创兴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辽1011民初63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辽阳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均以调解书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辽阳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艳春
法官助理袁毓宏
书记员赵冬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