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2332号
原告:遵义永合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永合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84132065W。
法定代表人:赵云清,董事长。
被告:贵州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世贸城1号写字楼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872628779。
法定代表人:卢光伟,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县。
原告遵义永合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遵义永合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遵义永合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锦桃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余萍
书记员李晓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