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82民初282号之二
原告:贵州省仁怀市富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经济开发区龙堡绿色电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舒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酒都新区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能科,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洪波,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
被告:仁怀市名酒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中枢街道鹿鸣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策,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贵州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城上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省仁怀市富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政府、仁怀名酒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贵州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标的额高达43290100元且案情富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原告送达不予缓交通知书并重新出具了补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省仁怀市富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7875元,减半收取计43937.5元,由原告贵州省仁怀市富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贵州省仁怀市富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43937.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黄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