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播州区团溪镇小桥石雕工艺厂、某某等确认调解协议案件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4诉前调确560号
申请人:播州区团溪镇小桥石雕工艺厂。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和平村冯家坝金福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1MA6DY3UM4A。
经营者:秦思群,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团溪社区十一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6712102047。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9月2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团溪社区十一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6309264011。
申请人:贵州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世贸城1号写字楼1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872628779。
法定代表人:卢光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团溪分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农庄村金星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J90PK7J
法定代表人:韩安永,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韩安永,男,汉族,1967年2月2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3号1栋1单元附30号。身份证号码:510902196702201536。
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播州区团溪镇小桥石雕工艺厂、***与申请人贵州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团溪分公司、韩安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22年6月8日经诉前委托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申请人贵州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团溪分公司、韩安永共同支付申请人播州区团溪镇小桥石雕工艺厂、***工程款340000元,定于2022年6月8日前支付50000元;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190000元定于2024年2月儿8日前付清。
二、若申请人贵州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团溪分公司、韩安永未按期支付,则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从2022年2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14.8%计算利息。
三、申请人播州区团溪镇小桥石雕工艺厂、***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〇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溪支行与申请人况贵亮、杨序容于2022年6月8日经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肖祥中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罗 健
书 记 员 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