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执148号之七
申请人:贵州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世贸城1号写字楼14-7号。
法定代表人:卢光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凯,贵州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阳县教育局,住所地: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平
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田其华,该教育局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9)黔0323民初150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绥阳县教育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绥阳县教育局在贵州银行02×××20
00081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2132.5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覃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