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1948号
原告:***,男,1989年1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册亨县。
被告:***,男,1985年11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无业,住册亨县。
被告:唐忠全,男,1975年2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无业,住册亨县。
被告:王**,男,1975年9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贵阳市乌当区社保局职工,住贵阳市乌当区。
被告:贵州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沈阳路添阳小区第18栋3单元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MA6EOPQX4T。
法定代表人:王天芬,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唐忠全、王**、贵州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元,撤诉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李佳平
人民陪审员  邓露甜
人民陪审员  黄永珍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韦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