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29民初899号
原告:**,男,生于1976年6月21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高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
被告:贵州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程林,男,生于1974年9月26日,仡佬族,贵州省遵义市,贵州省道真县,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汇川区。
原告**与被告贵州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刚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刚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