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2008号
原告:辽宁华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金地翠园1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552586898N。
法定代表人:刘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生态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8QGF56X。
法定代表人:魏建斌,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了原告辽宁华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华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仕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顾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