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108号
原告:辽宁华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金地翠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552586898N。
法定代表人:刘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生态路**百世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魏建斌,职务:经理。
原告辽宁华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被告主体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华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一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文
书 记 员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