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02民初1367号
原告:**,男,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委托代理人:李海霞,辽宁法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华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金地翠园14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华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霍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