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02民初3286号
原告:***,男,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被告:辽宁华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金地翠园14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辽宁华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1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伟
书 记 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