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11民初2656号
原告:南京乐亿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科技创业中心1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南京乐亿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乐亿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乐亿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