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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81执15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龙泉市普耀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剑池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704771751P。
法定代表人:杨静月,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英,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海娟,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正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670252813L。
法定代表人:蔡道伟,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龙泉市普耀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正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18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泉市普耀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正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龙泉市普耀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税款475178.5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2月27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1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正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正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正运动器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正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正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尚未履行。被执行人浙江**正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及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浙江**正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税款475178.5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14元、执行申请费7027.68元尚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正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正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道伟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正运动器材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浙江**正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道伟采取了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龙泉市普耀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正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81执15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陆方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代 书记员 蒋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