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普耀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龙泉市普耀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龙泉市骏隆钢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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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181执恢197号
申请执行人:龙泉市普耀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中山西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704771751P。
法定代表人:赵树枫。
被执行人:龙泉市骏隆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金垅坞“回归工程”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6725919312。
法定代表人:叶聃君。
(2015)丽龙执民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龙泉市普耀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泉市骏隆钢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22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于2015年12月7日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龙泉市骏隆钢业有限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5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瞿一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代 书记员  项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