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81民初2669号
原告:***,女,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东,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泉市普耀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剑池街道大沙工业区大沙一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杨静月,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英,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境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翔凤大道与安拱路交汇处岳池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1#602、604。
法定代表人:龚建勤,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雅丹,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蕾,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龙泉市普耀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境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孝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