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3297号
原告:辽阳东方顶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阳市宏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阳东方顶壳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阳东方顶壳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阳东方顶壳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梅琳2019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