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民终7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083698159Q(1-1)。
法定代表人:彭裕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小洁,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东方顶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四里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4765436199X。
法定代表人:王玉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瀚钧,辽阳市白塔区建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安徽省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阳东方顶壳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20)辽1004民初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李继福以安徽省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名义与辽阳东方顶壳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该行为是否取得安徽省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授权,是否构成民法上的代理,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不清。重审时可追加李继福为本案当事人,查清相关事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20)辽1004民初3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省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6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范丹丹
审判员 白羽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孙丽杰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