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04民初1140号
原告:辽阳东方顶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四里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4765436199X。
法定代表人:王玉霞,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卓,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总经理,住辽阳市宏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瀚钧,辽阳市白塔区建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083698159Q(1-1)。
法定代表人:彭裕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小洁,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多多,江苏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继福,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兖州市。
原告辽阳东方顶壳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李继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辽阳东方顶壳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东方顶壳有限责任公司以“本案的担保第三方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于近日履行了安徽省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应付的尾款138388元的债务责任”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东方顶壳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2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731元,由原告辽阳东方顶壳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作英
人民陪审员 荣乃让
人民陪审员 史 悦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