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乾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081执1567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MA0QF9EU16,住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政府路135号。
法定代理人: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旭,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灯塔市鸿皓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022MA0U36JD4Q,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文化街文化街北段回迁楼WD2号楼2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阳乾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0006866074393,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西三道街291号。
法定代表人:马集元,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7月17日生,住灯塔市。
被执行人;马集元,男,汉族,1969年10月9日生,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执行人;李铭,男,汉族,1994年4月7日生,住灯塔市。
被执行人;宋文勇,男,汉族,1963年9月22日生,住本溪市平山区。
本院在执行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灯塔市鸿皓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阳乾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集元、李铭、宋文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59678元,查封房产一处(有抵押申请人未申请执行),查封车辆三台(未实际控制),查封公积金126497.22元,申请人暂不申请执行保险,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郎晓东
审判员  魏景伟
审判员  金 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