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辽阳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081执1558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灯塔市市府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MA0QF9EU16。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西三道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6866074393。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阳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中华大街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MA0QDYEA59。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平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页9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辽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自然资源、收益保险类、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此案现异议之诉正在审理中,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线索,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金 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