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乾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辽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081执1558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灯塔市市府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MA0QF9EU16。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西三道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6866074393。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阳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中华大街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MA0QDYEA59。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平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页9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辽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自然资源、收益保险类、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此案现异议之诉正在审理中,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线索,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金 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