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725民初308号 原告:***,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 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 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精神,本案受理费713元,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霓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