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3426执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2107574312,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渠江镇***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6560731135N,住所地四川省会东县鲹鱼河镇通镇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34**终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2月14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川34912号执行裁定指定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3年川34**执1号立案。执行标的:1.向申请执行人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9042101.47元及(2022)川34执9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造价鉴定费435473.79元;3.缴纳执行费86877.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证券、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税务、工商总局、保险、不动产、公积金、户籍所在地等进行了财产查询,冻结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被执行人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需核实在会东县投资的房地产工程项目房产具体情况后再行履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被执行人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延期履行,待被执行人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核实在会东县投资的房地产工程项目房产具体情况后再行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终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