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澳联光电有限公司

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金川源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084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金川源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江苏澳联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金川源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江苏澳联光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扬州金川源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江苏澳联光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扬州金川源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江苏澳联光电有限公司、***、***、***履行(2018)苏1084民初5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扬州金川源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江苏澳联光电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31064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扬州金川源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江苏澳联光电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董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