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澳联光电有限公司

1022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金川源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084执10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送桥村***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金川源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天山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江苏澳联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天山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金川源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江苏澳联光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黄政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董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