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902执313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2年,户籍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巴中惠博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风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XX与巴中惠博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因工资、经济补偿和销售提成引发争议中,巴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劳人仲案〔2018〕3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巴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劳人仲案〔2018〕3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丽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罗小杰